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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和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便利公众支付、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2】第12号)及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上海金诚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预付费卡(以下简称“金诚通预付卡”)是上海金诚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通”)发行,办理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办理的,可跨区域、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第四条  金诚通发行的预付费卡,分为记名预付卡、不记名预付卡两种。其中,不记名预付卡最高限额1000元,记名预付卡最高限额5000元。
第五条  发卡机构、办理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名词释义:
“办理人”是指使用货币资金办理金诚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指持有金诚通预付卡在发行机构特约商户进行支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金诚通约定,接受金诚通预付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 申 领 
第七条 办理人申请金诚通预付卡,须按国家有关实名制的要求,出示有关证件,并填写《金诚通预付卡申请表》。 
第八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办理人,均可凭办理人有效证件向金诚通申请办理金诚通预付卡。
第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 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并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所有关于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如果客户本人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金诚通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办理人申请购买记名预付卡(单卡限额5000元),如果无法提供实名信息,金诚通一律不予办理;办理人申请购买不记名预付卡(单卡限额1000元),如果无法提供实名信息,一次性购买金额必须在10000元(不含)以下,同时,单张卡金额不超过1000元,严禁超出规定金额。
第十二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三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凭金诚通预付卡在金诚通指定的特约商户处进行消费,使用范围以金诚通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交易以联机方式完成,并即时从金诚通预付卡价值中扣除相应消费金额。金诚通有权调整特约商户及在特约商户内的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或凭金诚通预付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五条 金诚通预付卡不可以兑换现金,办理人的金诚通预付卡毁损无法交易的,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及被损卡片在金诚通指定场所办理更换,并缴纳相关工本费。
第十六条 为方便持卡人使用,本公司发行的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为永久有效,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至少为三年。
  
第四章 特殊业务及收费 
第十七条 换卡处理
如果原卡片毁损、消磁或其他原因,持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办理换卡手续,并需缴纳换卡服务费,每卡每次20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挂失处理
不记名预付卡不可挂失,记名预付卡可以挂失,持卡人遗失金诚通预付卡,应及时通过金诚通网站或客服热线办理挂失业务,挂失成功后立即生效,在挂失生效之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挂失成功后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至金诚通网点进行补卡业务,并需缴纳挂失服务费和补卡服务费,挂失服务费, 每卡每次10元;补卡服务费,每卡每次20元。
第十九条 密码重置处理。
如果预付卡密码遗忘,可致电金诚通客服热线办理重新设置手续。
第二十条 退货处理
当金诚通预付卡消费发生退货时,金诚通会将退货金额退至金和卡原账户内,若原账户已遗失或余额溢出卡片限额,则将金额退至客户指定金诚通预付卡账户内。
第二十一条 展期处理
不记名金诚通预付卡有效期过期,可至本公司进行展期处理,并收取展期手续费每卡每次10元,每次展期的时效为从卡片过期之日起顺延一年。
第二十二条 赎回处理
不记名金诚通预付卡不得赎回,记名金诚通预付卡办理赎回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卡片激活满三个月。
2.办理业务时需提供持卡人和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
3.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4.办理赎回业务时需退还原购卡时开具的原发票。
5.办理赎回时卡内金额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退至购卡人原银行账户内,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金额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单张金诚通预付卡赎回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金诚通的权利
(一)金诚通有权要求办理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金诚通有权针对客户化整为零、分拆购卡等逃避购卡实名制的异常情形,明确表示不能办理。
(三)金诚通有权针对代理购卡的,要求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同时严格核实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四)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使用金诚通预付卡的个人、单位,金诚通有权暂停该卡的使用。
(五)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持卡人使用金诚通预付卡出现故障的,金诚通可以应持卡人要求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任何责任。
(六)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金诚通预付卡的,金诚通有权暂停该金诚通预付卡的使用。
(七)金诚通为持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金诚通有单方面终止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金诚通的义务
(一)金诚通应当书面或通过金诚通网站等提供金诚通预付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金诚通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服务。
(三)金诚通建立售后服务业务环节,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或卡片毁损的,提供激活、展期、换卡等配套服务。金诚通对预付卡的挂失、换卡、展期、挂失激活、清退、投诉等特殊业务设立《特殊业务登记表》,相关业务均按规定流程进行操作。
(四)金诚通承诺对现行制度中不存在描述隐晦情况,不存在强买强卖、侵犯持卡人知情权的情况,规章制度也不存在侵犯购卡人和持卡人的权利。
(五)金诚通应依法对办理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办理人与金诚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办理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办理人、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金诚通预付卡的权利,有权知悉金诚通预付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办理人、持卡人对金诚通预付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金诚通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六条 办理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办理人应当向金诚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办理金诚通预付卡。         
(二)办理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金诚通预付卡,导致金诚通预付卡遗失、毁损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办理人、持卡人对金诚通预付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金诚通预付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办理人、持卡人不得在金诚通特约商户以外使用金诚通预付卡。办理人、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金诚通与办理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金诚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