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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产品介绍

第一条 金和卡是由上海金诚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通公司)所发行的预付费卡,分上海金和卡和江苏金和卡两种卡(以下简称金和卡),采用磁条介质作为信息存储介质,是金诚通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 。

第二条 本使用说明针对的是金和卡不记名卡和金和卡记名卡。

第三条 金和卡可在特约商户处消费购物或享受服务。该卡不计息,不提供取现,不得透支使用,不支持向金和卡以外的账户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服务。

第二章  金和卡的申购条件及手续

第四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籍人士均可在金诚通公司指定的售卡服务网络申请购买金和卡。购买记名卡时,购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购买金和卡,并在购卡时应完整填写《购卡申请表》,领 取卡片后应妥善保管《发卡清单》;购买不记名卡时,购卡人无须提供身份证件(本说明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应完整 填写《购卡申请表》,领取卡片后应妥善保管《发卡清单》。

第五条 购卡人可通过现金、银行卡(不包含信用卡,以下同)、转账、本票、支票及贷记凭证支付购卡款。
注:1)刷银行卡购卡须本人亲自签名确认,不得代办;
2)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0元(含)以上的,购卡人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
3)对于购买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10,000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金诚诚公司将进行实名登记和验证单位和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 记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部门分布发的能够确认其身 份并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
4)以刷银行卡方式支付的,每刷一笔收取20元手续费,可开具手续费发票。

第六条 金诚通公司指定的售卡服务网络包括但不限于:购卡服务热线、金诚通公司营业厅、销售网点及金诚通公司销售人员(详见金诚通公司官方网站)。

第三章  金和卡的使用及业务规定

第七条 金和卡账户币种为人民币,面值金额包括: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等(视具体卡种而定),卡片背面标有面值。

第八条 记名卡设有初始密码,印于卡片密码覆膜内。持卡人可通过金诚通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修改密码。进行各项交易时均需使用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应将密码告知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不记名卡不设置交易密码。

第九条 不记名卡不提供挂失补发服务;记名卡可以按规定进行挂失及补办新卡,工本费为每卡10元。

第十条 不记名卡有效期为开卡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如卡片标有更长有效期的,应以卡片标注为准);记名卡不设置有效期,可长期使用。

第十一条 金和卡磁条消磁(卡片完整、无缺失),可持卡到金诚通公司免费办理补磁手续;如需换卡则支付每卡20元工本费,若卡片已到期则收取10元/卡/年的展期费。展期的有效期限从自卡片过期之日起顺延一年。

第十二条 在特约商户许可的条件下,金诚通卡支持退货交易。持卡人凭金诚通签购单和收银条在特约商户处进行退款并领取退货单,经特约商户与金诚通公司核实无误后,会将退款制作成新卡,通知持卡人领取。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金诚通卡客户服务热线电话为:4000-189-991,网站地址为:http://www.khcallpay.com金诚通公司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余额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金和卡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使用说明依据《金诚通预付费卡章程》作出,如有冲突,以《金诚通卡预付费卡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金诚通公司另行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及行业惯例办理。

第十五条 本使用说明由上海金诚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制定和解释,金诚通公司如对本使用说明进行修改,将通过网站等将修改后的使用说明进行公告,金诚通公司对外公布后即时自动生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效 力。

第十六条 具体收费标准请参见上海金诚通公司公示的金和卡支付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金诚通预付费卡支付服务协议》
甲、乙双方在共同遵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法规的前提下,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 本协议甲方为“上海金诚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乙方为“金和卡”购卡人和持卡人。
2、 “支付服务”特指甲方依《支付许可证》核定范围从事的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服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应明示提供支付服务的内容、产品功能、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答复乙方对支付服务结果的查询核对。
2、 甲方应按乙方发起的有效支付指令,完成货币资金转移的支付服务。
3、 甲方可以拒绝乙方的无效支付指令,拒绝不合法的支付委托,调查异常交易,查验原始交易凭证,向监管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支付活动。
4、 甲方应对乙方购卡以及后续服务的提供依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5、 甲方应依法管理购卡人、代理人或特约商户信息,对于乙方信息严格保密,不得用于非向乙方提供服务相关的用途。
6、 甲方应依法管理、拨付和使用乙方预付卡备付金。
7、 甲方应依法提供并为乙方办理预付卡的赎回、换发、展期等手续。
8、 甲方应有效管理终端和业务处理系统,保障乙方接受服务和消费的权利。
9、 甲方应依法办法和及时清算与商户及相关的资金往来款项,不得影响乙方消费权利。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有权知悉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的内容、产品功能、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有权查询核对支付服务的结果。
2、 乙方应妥善保管预付卡卡片和密码,妥善保管交易凭证,按照甲方提供的业务流程操作,配合甲方完成支付服务。
3、 乙方的有效支付指令应符合甲方支付系统的识别程序,支付指令金额不得超出委托支付金额(即卡片内预付金)的余额。
4、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支付服务套取现金,不得从事偷税漏税、行贿、洗钱、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5、 乙方应如实提供身份和交易凭证,配合甲方对有争议支付的调查和异常交易调查,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反洗钱调查。
6、 乙方应遵守甲方公布的《金诚通预付费卡章程》和《金诚通预付费卡使用说明》,依法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和实名登记。

第四条 支付服务项目及收费
1、 甲方发行和受理“金和卡”的服务项目及收费详见《金诚通预付费卡章程》和《金诚通预付费卡使用说明》。《金诚通预付费卡章程》和《金诚通预付费卡使用说明》内容构成本协议内容的一部分。
2、 甲方特约的特约商户范围将在甲方网站公布和不定期进行更新。对于公布商户拒付“金和卡”的,乙方可向甲方投诉。

第五条 投诉和纠纷处理
1、乙方在购买或使用“金和卡”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可通过甲方公布的客服热线或受理服务站点现场咨询、投诉和解决。
2、乙方与甲方或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乙方可向甲方主管行政机关投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如未依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或未依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所规定各项义务的,甲方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 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甲方有权相应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和配合。

第七条 免责条款
甲方特此声明,对于乙方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 乙方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导致遗失或被他人冒用的,涂改或遗失交易凭证,造成交易争议无法核对的;
2、 未按甲方提供的支付流程操作,或超出甲方提供的服务范围的;
3、 利用支付服务从事不合法活动,造成支付无效的;
4、 其它人为或过失原因造成损失的。
此外,甲方不论何种情况下,均不对因Internet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子故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及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法规命令或第三方不作为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对交易物品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其品质以及特约商户履行交易的能力不作保证,乙方持卡消费,应依据基本常识进行判断,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八条 附则
1、 甲方应在主要营业场所和甲方的网站公布本协议,对于乙方的咨询、查询应如实解释。
2、 乙方购买“金和卡”和由此委托甲方支付服务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并在同意本协议后方可办理支付业务。
3、 购卡人应于购买“金和卡”时签署本协议。未签署本协议的乙方在持有和使用“金和卡”时亦应视为签署和遵守本协议。如由此造成双方发生纠纷或争议的,双方可通过甲方行业协会、主管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调解或诉讼 解决。
上海金诚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2012年9月